案情简介:
36岁的患者陈某2005年5月下旬在榆次市中医医院查出患有子宫肌瘤和卵巢囊肿。由于不放心榆次的医疗质量,于2005年5月29日在中间人索大夫介绍引领下来到山西省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找到专家孟大夫看病。孟大夫经检查后告诉患者确实是子宫肌瘤和卵巢囊肿,但吃药不行,必须得手术剥离囊肿。经协商,为了方便照顾患者,在中间人索大夫的安排下患者在离家较近的太原市长城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同医院说好请山医大三院的孟大夫做手术。院方定于2005年6月2日下午3点由山医大三院的孟详兰大夫主刀手术。
2日中午12点患者丈夫告知妻子1点回来后就和其他陪侍人回家吃饭去了,留妻子一人在病房。在家属吃完饭回医院的路上,丈夫接到妻子的电话说三院的孟大夫已经来了,马上要做手术。家属一行人赶到医院时病人已进入手术室,2点左右手术开始。
3点15分已换好便装的孟大夫突然走出手术室对家属说:“剥离不开,把子宫切了,卵巢没切。”说完便丢下目瞪口呆的家属急匆匆的走了。
丈夫当场就蒙了,纳闷不是子宫肌瘤剥除术么,怎么随便就把老婆的子宫给切了?在打听到孟大夫擅自提前手术时间,急匆匆的做手术是因为要急得赶下一场在榆次的手术后,丈夫马上就不干了。跟医院交涉为什么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妻子的子宫。院方查到术前签署的手术同意书上有患者本人的签名。并且拟行手术方式为:“子宫全切术”。据此,医院认为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拒绝对患者进行赔偿。患者无奈下经人介绍找到我,审查了相应材料后我受理了此案。
办案经过:
经过仔细研究案卷,我发现院方有几处明显的失误。出于我办理案件的习惯,在起诉前我找到该医院的王院长,尝试是否能调解结案。
通过接触,发现王院长是一位通情达理,业务素质极强的管理者。但起初,他也是坚决不承认院方有过错。反复多次接触,通过摆证据,讲法律,终于使其接纳了我的观点。因其医院的法律顾问是周斌律师,也是山西省知名的医疗纠纷律师。在充分听取了周律师的观点和意见后,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
协议主要条款:
一、院方一次性补偿患者各项损失八万元人民币。
二、今后两年内如果出现与本次争议医疗行为相关的需要再次手术的并发症时,医方承诺免费提供治疗。
(双方满意,圆满结案。此案也是多年来我办过的较轻松的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