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法律服务
专家律师
医疗纠纷
医疗差错
司法鉴定
医疗侵权
损害赔偿
诉讼技巧
医疗专家
执业律师
医疗诉讼
法律规避
太原市
法律
医疗法律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医疗鉴定
医疗纠纷
医疗律师
人身伤害
专家律师
执业资格
风险防范
注意事项
 

山 西 医 疗

纠 纷 网

山西医疗纠纷网 为您的烦恼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请拔打0351-2169875 ,13754839528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山 西 婚 姻 法 网

经 典 案 例
医 疗 法 律、法 规
联系方式
本 站 宗 旨

您好本站由山西专业律师打造,旨在推广一种全新的法律服务方式。打破传统律师大杂烩的服务方式,引入一个律师只服务于其精通的一个专业,为当事人高质量的办好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 站 律 师

陈杰,1969年出生,1990年毕业于山西医科大学,工作后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山西大学法学院学习后通过了国家首届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执照。先后在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执业。2004年合伙创办了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754839528,0351-2169875

服 务 内 容
为患者维权;做医院的法律顾问、医疗风险防范、处理医患纠纷。
服 务 范 围
  • 患方医疗法律事务:

  • 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 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疗赔偿纠纷谈判

  • 和解协议的起草或审议

  • 谈判失败后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 启动并参与医疗差错司法鉴定

  •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赔偿诉讼

  • 院方医疗法律服务:

  • 医疗风险防范措施制定

  • 如何降低风险的员工培训

  • 医疗纠纷调解

  • 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疗纠纷诉讼的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法〔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绞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三年一月六日

 

网站合作

| 山西网络电视台 | google | 百度 | 龙城热线 | 中国法院网 | 天下房地产网 | 百万范本网 | 山西临汾法院网 | 山西省祁县法院网 | 公司投资律师

|山西交通事故网 |山西刑事辩护律师网 | 山西法律网 | 山西婚律师网 | 山西房产律师网 | 山西公司律师网 | 山西知识产权律师网 | 山西合同律师网|

山西律师网 | 郑惊琦律师工作室 | 法易行 | 更多友情合作...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关于网站
联系方式
网站说明
网站建设
广告服务
律师加盟
律所加盟
友情合作

 

版权所有山西医疗纠纷网 http://www.sxyljf.com 客服电话:0351-2169875 客服QQ:363079769

联系方式: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18号太原市委党校东小楼一层山西东奥律师事物所 邮编:030012

业务手机:13754839528 办公电话:0351-2169875 传真电话:0351-7341861 电子邮件: cj6970@sina.com QQ:363079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