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法律服务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医疗差错
司法鉴定
疗侵权
损害赔偿
讼技巧
医疗专家
业律师
医疗诉讼
法律规避
太原市
法律
医疗法律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医疗鉴定
医疗纠纷
医疗律师
人身伤害
专家律师
执业资格
风险防
注意事项
 

山 西 医 疗

纠 纷 网

山西医疗纠纷网 为您的烦恼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请拔打0351-2169875 ---13754839528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网

山 西 婚 姻 法 网

经 典 案 例
本 站 宗 旨

您好本站由山西专业律师打造,旨在推广一种全新的法律服务方式。打破传统律师大杂烩的服务方式,引入一个律师只服务于其精通的几个专业,为当事人高质量的办好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 站 律 师

您好陈杰,1969年出生,1990年毕业于山西医科大学,工作后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山西大学法学院学习后通过了国家首届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执照。先后在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执业。2004年合伙创办了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754839528,0351-2169875

服 务 内 容
为患者维权;做医院的法律顾问、医疗风险防范、处理医患纠纷。
服 务 范 围
  • 患方医疗法律事务:

  • 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 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疗赔偿纠纷谈判

  • 和解协议的起草或审议

  • 谈判失败后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 启动并参与医疗差错司法鉴定

  •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赔偿诉讼

  • 院方医疗法律服务:

  • 医疗风险防范措施制定

  • 如何降低风险的员工培训

  • 医疗纠纷调解

  • 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疗纠纷诉讼的应诉

 

三种方法归责原则的区别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时,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所以也称作“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根据损害事实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免除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就在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明确规定了使用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应注意医方只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而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举证不利,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第三种方法因采用违约之诉,自然首先应适用《合同法》。该法明确规定,合同必须得到遵守和履行,而当事人双方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一概不论,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责任。所以应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依据一般民事诉讼举证要求,即谁主张谁举证。

网站合作

|山西网络电视台 | google | 百度 | 龙城热线 | 中国法院网 | 天下房地产网 |百万范本网 |山西临汾法院网 |山西省祁县法院网 |东奥律师事务所|

|山西交通事故网 |山西刑事辩护律师网 | 山西婚姻律师网 | 山西房产律师网 | 山西公司律师网 | 山西知识产权律师网 | 山西合同律师网|

|山西找律师网 |郑惊琦律师工作室 | 更多友情合作...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关于网站
联系方式
网站说明
网站建设
广告服务
律师加盟
律所加盟
友情合作

 

版权所有山西医疗纠纷网 http://www.sxyljf.com 客服电话:0351-2169875 客服QQ:363079769

联系方式: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18号太原市委党校东小楼一层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邮编:030012

业务手机:13754839528 办公电话:0351-2169875 传真电话:0351-7341861 电子邮件: cj6970@sina.com QQ:363079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