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诉讼的根源在哪里
我认为导致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时方法众多的根本原因是多部门立法以及行政权干涉司法权。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卫生部负责起草和提交审议的。卫生部在制定草案时当然受到医疗界权威、专家、学者的影响远大于患者对其的影响,制定中是否有听证程序也不得而知;再加上医学领域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医学是一门遗憾的科学;还有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医院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属社会公益事业,带有国家福利的性质。为保障国民基础的卫生条件,医院低廉的收费导致院方的权利与义务高度不一致,也使得医院难以承受市场经济下的高风险。而高额赔款会导致医院倒闭,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所以《条例》在制定时,是以“医院存在重大过失时,才给予适当补偿”为原则。这样就排除了一般过失下责任的承担和因侵权行为要全额赔偿的民法原理,避免了间接损失的赔偿,总体上减轻了院方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对《民法通则》的解释,但其在种类范围和程度上大大超越了《民法通则》中原则性的的规定。虽然客观上使司法解释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成为独立在《立法法》之外的另一立法主体是不言而喻的。最高法院凭借几十年前人大常委会的一份《决定》行使实际立法权多年,其中法律解释推翻或否定法律条款本身的事屡见不鲜。而司法解释凭着一纸《决定》也冠冕堂皇的冒充上位法,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不放在眼里。立法主体的混乱使得法律人无所适从,适用法律“二元化”现象无法从根本上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