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因妊高症,晕期未满即被告知应马上住院行剖宫产手术。住院手术后生下一男一女的龙凤胎,全家均非常高兴。没想到产妇产后出血不止,正值大夫午休外出吃饭之际,没有值班大夫。上班后医方马上采取输血、切除子宫等一系列措施。并入重症监护室,家属不得陪侍。期间院方就是不停的要钱,大量的输血,但还是没有保住产妇的生命,于产后第三天死亡。
因妻子不明原因死在医院,王红强与院方发生纠纷,被院方保安打伤。因欠院方部分医疗费,院方拒绝为死者两个孩子开具出生证明。
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红强(患者丈夫)
被告: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 住址:东顺城街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聂汝臣 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 元。
2、判令被告为患者两个孩子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9月14日左春梅去被告医院做产前检查时,被告知是妊娠 高血压疾病(中重度)。于9月15日上午11点办理了住院手续,接受住院治疗。
9月16日上午10点行剖宫产手术,10点40分手术结束,送回病房。护士说手术顺利,产下一子一女。但回病房后没多久家属就发现产妇有出血,多次去叫护士大夫,均被告知“正常现象,没事”。下午上班后,家属又去叫大夫。王护士长到场后,发现血流不止,电话请示大夫后决定输血,但血一直输不进患者体内,最后只能用注射器通过患者下肢静脉推入,但输入量很小,效果不明显,患者大量失血。后于下午4点多二次进手术室行子宫全切术。术后直接推入重症监护室,家属不能进入陪侍。至19日晚,院方通知家属说人已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的手术是失败的,是有过错的,并且延误了最佳诊疗、抢救时机,最终导致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为还死者一个公道,特诉至人民法院,望法律能给家属一个公正的说法。
此 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红强
2005年11月6日
案件进程:
法院受理案件后,院方为了完成其举证责任,只能向法院申请提起医疗事故鉴定。考虑到被告在当地是规模最大的一家三级医院,为鉴定结果公正起见,我方提出了异地鉴定。经山西省高院委托,山西省医学会受理了此案。
接到省医学会通知后,我方积极准备陈述材料,出席鉴定会,使鉴定专家们基本采信了我方的观点。
2006年5月17日山西省医学会山医鉴(29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实:“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结果:
事故鉴定后,结果非常出乎医方意料。医方不服,以程序违法为由主张不予采信,但又没有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开庭后依法做出了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05)榆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02960元,丧葬费7818.5元,交通费3119元,住宿费5000元,误工费20849元,共计139746.5元的40%,计55898.6元。
二、限被告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8055.6元。
三、限被告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医疗费10647元。原告尚欠被告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6152.75元不再支付。
四、限被告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为原告X、Y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案件受理费6550元,其他诉讼费3545元,鉴定费4200元,共计14295元,由原告负担4295元,被告负担10000元。
2006年10月20日